医疗救助政策解读

1.医疗救助对象和范围是什么?

救助范围: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且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

救助对象:一类救助对象为特困人员、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二类救助对象为低保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三类救助对象为发生高额医疗费用,家庭年收入扣除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后, 人均不超过当地1.5倍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家庭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财产条件的重病患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属于上述救助对象的,按相应类别实施救助。具有多重身份的救助对象,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实施救助。

2.如何资助参保?

对困难群众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实行分类资助政策。一类救助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全额资助;二类救助对象中低保对象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按50%的比例资助;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资助参保政策参照低保对象执行;三类救助对象无参保资助政策。

3.医疗救助有哪些待遇?

(1)住院救助。一类救助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100%给予救助;二类救助对象中的低保对象不设起付标准,按照70%的比例给予救助,其他二类救助对象(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起付标准为2400元,按照60%的比例给予救助;三类救助对象起付标准为6000元,按照50%的比例给予救助。

(2)门诊救助。一类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部分给予全额救助;二类和三类救助对象在定点医疗机构门诊发生的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治疗的政策范围内费用(门诊慢特病及门诊特药费用)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照60%比例给予救助。门诊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救助对象(不含一类救助对象)门诊和住院年度救助限额合计为10万元。

(3)二次救助。对在本统筹区内就诊或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含申请之日前自然年度内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累计超过5000元的,超出部分按照60%比例给予二次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为5万元。二次救助限额不纳入医疗救助门诊与住院年度救助限额。

一类救助对象中的特困人员按照三重制度规定支付后仍有不足的,由救助供养经费在控费标准以内予以支持,控费标准以外费用可通过临时救助、慈善救助酌情予以解决。 卫健部门要通过明确诊疗方案、规范诊疗等措施降低医疗成本,合理控制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外个人负担费用比例。一类和二类医疗救助对象在二级医院住院的,其非合规费用限定在5%以内,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在三级医院住院的,其非合规费用限定在8%以内,超出部分由医院承担。